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2-24 点击数:

 上财浙院〔2024〕23号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关于印发

《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20249月17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指导和规范学院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传染病界定

传染病是由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生物病原体,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粘膜等不同途径侵入人体后引起发病。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由学院组织成立的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内外结合、以校为主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以校内为主、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疾控部门业务指导与专业防控的力量,加强校内传染病的处置工作。

(四)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迅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配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传染病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分管传染病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公共管理处、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的动员、协调、指挥、决策;组织制订学校传染病应急预案;监督和指导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工作;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传染病的发生情况。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落实学校传染病的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执行工作组布置的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落实防治措施的情况;开展传染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以及对传染病发生场所及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与取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传染病的各种信息;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各工作小组制定传染病应急处置办法、细则;组织并落实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协调、指导各组开展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设立四个工作小组:医疗工作组、后勤工作组、处置工作组、宣传信息组,其职责如下:

(一)医疗工作组

由学院合作的指定医疗单位和公共管理处负责,相关单位配合。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部门相关医学专家建议制定并落实传染病应急医疗救治方案。制订消杀药械、预防用药、个人防护等物资的采购计划,落实物资的入库、贮存、供应、登记等工作;指导学院开展因病缺课、晨检等学生健康监测工作,登记汇总学生健康监测状况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指导学院落实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措施;配合做好病人采样检测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并上报病人救治情况;开展校内消毒工作培训与指导;完成工作组及应急办公室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后勤工作组

由公共管理处负责,各二级学院协助做好传染病现场保护工作。开展校园环境整治,改善卫生条件;组织人员对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及其它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确保师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住上安心宿舍;完成工作组及应急办公室交付的其他任务。同时负责校内出租店面内外的环境整治、场所消毒和防治相关工作。

(三)协调工作组

由学生处和人事处牵头,各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师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心理干预;负责开展师生因病缺课、晨检等健康监测工作,对师生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早期临床表现的师生,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在相关单位的指导下落实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措施;完成工作组及应急办公室交付的其他任务。

注:学院第三方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由监管部门负责。

(四)宣传信息组

由宣传部牵头,党委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公共管理处、学生处、人事处等参与,负责开展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宣传与教育,及时向师生通报传染病疫情防控情况,加强舆情监控与引导,引导师生员工不信谣不传谣。对接校外媒体,做好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应急办公室交付的其他任务。

四、预防与应急措施

(一)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

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栏、心理健康教育课、班会等途经,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新生始业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肺结核、水痘、手足口病等为重点的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有病及时就医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做好校园环境卫生

每个学期初和学期末要对食堂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对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做好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室内室外环境的清扫保洁,清除卫生死角;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机房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不定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老鼠和蚊、蝇以及其他传染病媒介生物对人体的危害。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

在金华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学校供水设施与设备的维护、清洁、消毒工作,每年按规定对学校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

(四)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监控与疫情报告制度

1.校医务室或其它部门、单位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向校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及时向工作组组长汇报,召开紧急会议确定上报内容,并于规定时间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党委院长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负责向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2.学校教职员工一旦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或突发事件的可能,由二级单位立即向校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保证信息能得到及时准确收集、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

3.公共管理处在接到市区疾控中心有关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向校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

4.校长为第一报告责任人,公共管理处负责人为学校疫情报告人,疫情信息报送不得主观臆断,不得延报、瞒报、谎报、漏报。

(五)做好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学校传染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传染病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等。在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的统一指挥下,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2.工作组办公室立即向组长汇报,组织召开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工作组会议,确定上报内容及应急方案,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3.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按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统一指挥,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

4.指定医疗单位要在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发生情况的班级做到及时消毒、及时隔离,保持室内环境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做到湿式清扫;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置和预防措施。并做好相应的后续护理和监测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学校内如无新增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6.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痊愈,且没有传染性后,由就诊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五、附则

本预案由公共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 917日印发

版权所有: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公共管理处、资产设备处   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备案号:浙ICP备12031395号-1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