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关于印发《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2-24 点击数:

上财浙院〔2024〕25号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关于印发《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2024年9月17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校园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动用明火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明火指明显有燃烧热源的火焰或火光。动火作业是指在学校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四条 校园内禁止私自动用明火,任何动用明火需经学院批准,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所有明火活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全面负责明火作业现场管理及安全检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替换负责人,应提前向公共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向保卫处报备。

第六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对本制度进行随意修改,如确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必须提出修改建议并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明火动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参加动用明火工作的员工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并在岗前经过相关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明火的能力。

第八条 公共管理处为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卫处为动火作业的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提醒和保障。

第九条 明火动用作业前,申请使用部门需要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明火动用申请部门需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条 明火动用申请使用部门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明火动用作业申请表》,包括明火动用目的、时间、地点、明火种类等信息,制定动火作业详细计划表。

第十一条 明火动用申请经公共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后,按动火作业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公共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的明火动用,一律严禁私自进行。

第十三条 明火动用期间,申请部门联系人及负责人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听公共管理处、保卫处的通知,并按照要求采取行动。

第三章 明火动用管理

第十四条 明火动用必须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备、灭火器具、灭火毯、个人防护装备等。

第十五条 明火动用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确保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置意外火灾,能够组织师生有序撤离。

第十六条 明火动用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明火动用申请中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私自增减明火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 明火动用时必须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严禁在明火附近放置易燃物品。

第十八条 明火动用时,负责人必须全程监控明火的情况,一旦发现火势异常,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并向公共管理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明火动用结束后,负责人必须检查并确认明火已完全熄灭,防止火灾再次发生。

第四章 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的火灾事故,学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或单位将取消其明火动用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动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细则,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本制度的执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活动,按照既定计划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共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明火动用作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单位

负责人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明火动用

作业时间 

 

明火动用

作业地点

 

明火种类

 

明火动用

作业目的

 

公共管理处

 

保卫处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917日印发

 

版权所有: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公共管理处、资产设备处   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备案号:浙ICP备12031395号-1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