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的管理,合理使用资源,减少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上财浙院〔2017〕24 号)、《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采购管 理办法(修订)》(上财浙院〔202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的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各归口职能部门按学院《资产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由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以杜绝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的流失,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是指学院各系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其具体范围是:低值耐用品:凡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单价大于等于200元且小于10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及设备。包括:移动存储、电子设备、各类工具、量具、台灯、电风扇、饮水机、微波炉、体育类用品和其他低值设备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单价在 200 元以下,耐用期不足一年的物品。包括硒鼓、墨盒、打印纸、各种书 写工具、会议用品、收纳用品、清洁用品、宣传展架、接线板、电脑配件等。
第四条 学院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本着“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 ”的原则。各系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对于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的采购计划、购置、保管、使用与回收都须有专人负责,做到进出手续清楚,账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 检查,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条 各系部严格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实施。低值耐用品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建账,易耗品由各级资产管理员进行直接管理,各级资产管理员需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如实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易耗品领用登记 表》(见附件 1)。
第六条 资产设备处不定期检查各系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退休或者离职,应及时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移交个人领用和保管的低值耐用品。
第八条 资产处负责组织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处置工作。任何系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此类资产。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具体处理办法按《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